欢迎登陆成武县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3月15日,《人民法院报》头版头条刊发《润物无声铸和谐—山东法院落实“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工作理念纪实》文章。其中,我院办理的一起吊车司机助人为乐致死案,成为典型案例被进行了详细报道。该案通过对助人为乐行为的提倡和鼓励,体现出“小案件”背后的“大能量”。
近年来,成武法院秉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工作理念,高度重视用“小案件”引领“大风尚”,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省法院“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精品案例评选活动中,成武法院案例《槐树下的兄弟情》从348件案例中脱颖而出,入选13件精品案例,荣获一等奖,案例《积点滴之功,聚磅礴之势》荣获二等奖,成武法院荣获“优秀组织奖”。
下一步,成武法院将持续抓好“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坚持以“如我在诉”意识办好关系民心向背的“小案”,让人民群众时时感受到人民司法的暖心、稳心、安心。
文章节选
“小案件”背后有“大能量”
前段时间,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吊车司机助人为乐致死案,引起了网友的关注。
助人为乐是否需要承担过错责任,成为网友关注的焦点话题。
刘某系一名从事装卸作业的吊车司机,驾车路过某村时,恰巧碰到陈某和杨某的机动货车陷入地里,应邀上前帮忙,用卸水泥管的吊装带进行拖车。不料,吊装带挂扣断裂甩出,导致刘某右侧颈部动脉血管割断而死亡。
刘某家属将陈某和杨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13万余元。陈某和杨某却认为,刘某对事故也应该承担一定过错,要求减轻两人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事故虽属于意外事故,但陈某和杨某在车辆拖行过程中应意识到吊装带不能完全起到拖车绳的作用,而未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危险发生,存在一定程度过失,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而刘某应邀帮忙,是一种助人行为,自身对死亡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助人为乐是一种不期而遇的温暖,更是需要大力提倡和鼓励的传统美德。”承办法官许卫民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