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陆成武县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关于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暂行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1月26日

  及时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以下简称执行义务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在5日内将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二、对人民法院移送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在法定侦查期限内及时侦查终结;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移送的犯罪线索后5日内,将有关书面意见反馈人民法院。

  三、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发现执行义务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四、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及时开展侦查工作。人民法院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五、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作出决定;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及时提起公诉。

  六、人民法院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过程中,依法决定对被告人逮捕的,应当将逮捕决定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即执行。

  七、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及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并作出判决。

  八、侦查过程中或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自动履行或者协助执行判决、裁定,却又悔改表现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非羁押措施,移送审查起诉时对犯罪嫌疑人提出从宽处罚建议。

  九、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前,被告人自动履行或者协助执行判决、裁定,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十、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闭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