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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武县人民法院给申请执行人的一封信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7月12日

  申请执行人:

  您好!

  胜诉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情。但,这并不意味着案子就此终了。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执行是维护司法权威强而有力的保障。败诉方如果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您可以来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下面的每一事项您都必须仔细阅读,这对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会有很大帮助。

  执行风险须知

  能否有效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一是执行干警是否穷尽了一切执行措施;二是您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完整准确的身份、财产线索;三是被执行人是否有能力完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如果在执行干警穷尽了一切执行措施后,您又无法准确的提供被执行人身份、财产线索,或者经过查找被执行人确无能力履行义务,执行工作必然无法继续,由此造成的损失是不可避免的,您需要风险自担,这一点请您谅解。

  二、执行立案须知

  (一)申请立案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在法定期限内(两年)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行为,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本院管辖;

  (7)完整准确的填写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和被执行人的常住地址、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二)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须出具一般授权委托书或特别授权委托书。

  (三)立案执行请求漏项的,视为放弃请求。

  (四)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时,所提供住址和联系方式有误或不确切造成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困难的,可能导致延长变更、追加的审查期间;因被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未到庭而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可能导致驳回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五)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六)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合议庭许可中途退出的,可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三、执行费用须知

  申请执行人不预交执行程序中必须交纳的各项费用,如公告、评估鉴定费用,将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配合执行须知

  案件受理后,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行踪线索,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一)财产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开户银行、账号;被执行人不动产(房产、地产等)、动产(资金、有价证券、设备、车辆等)详细情况;被执行人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情况。

  (二)行踪线索包括: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公民身份号码、常住住址、工作地点、经常出没地点、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等。被执行人为法人的,提供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等。

  (三)执行立案至终结前,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后,可及时与执行案件承办人联系,或者拨打本院执行线索举报电话0530-8669140。

  五、公告悬赏须知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申报无财产或未申报财产以及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经过执行干警和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努力后,依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进行公告悬赏的方式,来进一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公告悬赏申请程序如下:

  填写悬赏公告申请表,悬赏金额原则上由申请执行人根据执行标的等自行设定;

  本院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本院十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新闻媒体、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公开发布;

  悬赏费用将从执行款中扣转支付。

  六、拍卖变卖须知

  (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经过两次网拍后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抵债的,该财产本院将退还给被执行人。

  (二)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无人应买,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抵债的,该财产本院将退还给被执行人。

  七、执行程序须知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或者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正债权文书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6)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7)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8)依法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生效法律文书被裁定终结执行的,当事人不得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再次申请执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因生活困难无力清偿债务,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3)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进行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经两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进行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6)经人民法院进行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

  (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司法救助的,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缓、免执行费用。

  案件终本后,如有新的执行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是否恢复执行由本院审核后决定。

  亲爱的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过程中,无论是执行线索,还是执行干警的违规违纪行为,或是与执行案件相关的其他事项,您都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本院反映:

  执行热线:0530-8669140

  电子邮箱:cwfyzxj@163.com

  院长信箱:cwfyyz@126.com

  投诉电话:0530-86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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