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申请再审须知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规范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受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现将申请再审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再审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材料使用A4型纸):
- 再审申请书(提交分数为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五);
- 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律师代理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 原一审、二审、再审裁判文书或调解书复印件各五份,并提交原件予以核对;
- 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 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新证据复印件。
二、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下列案件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民事诉讼法第202条)
- 对再审裁判或者再审发回重审后作出的裁判申请再审的;(民事诉讼法第209条、2013年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精神)
-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2013年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精神)
- 当事人以管辖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民事诉讼法第200条)
- 对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申请再审、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申请再审、撤回再审申请后再次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1条、民事诉讼法第209条、2013年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精神)
- 对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7条)
- 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申请再审的;(仲裁法第9条、法释[1999]6号、法释[2004]9号)
- 对裁定再审、发回重审、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等诉讼程序性裁定及财产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申请再审的;(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225条)
- 对离婚案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者要求增加抚养费而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
三、其他
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