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陆成武县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1723民初633号
原告:刘A,男。
被告:刘B,男。
原告刘A与被告刘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B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事关系,被告因急需现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共计18000元。后由于原告急需用钱,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以没有钱为由,拒不给付。原告于2020年9月份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经贵院诉前调解,被告承诺于2021年2月6日前偿还原告借款18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证明一份,现约定已到期,被告仍不履行义务。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刘B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1.欠条一份;2.保证书一份。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事关系,被告刘B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现金18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2021年1月11日经诉前调解,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保证书一份,载明:“我保证于2021年2月6号之前将欠刘A18000元偿还 刘B 2021年1月11日”。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期,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刘A与被告刘B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告刘A在完成出借义务后,被告刘B理应如约履行偿还借款义务。故原告刘A要求被告刘B偿还借款18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刘B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B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A借款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 元,由被告刘B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苑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王伟彪
书 记 员 王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