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陆成武县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审判业务 > 案例指导
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刘某某与田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8月13日

刘某某与田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原告申请变更抚养关系的认定

裁判要旨

   在原、被告登记离婚时已对婚生子女的抚养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虽然不妨碍一方当事人在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条件下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请求,但主张变更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应就变更抚养关系“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进行举证。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下,各方当事人均应遵从离婚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若轻易变更,将背离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要求,也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基本案情

刘某某诉称:请求判令婚生次子刘某1由被告田某某抚养。在审理中,变更为婚生长子刘某2由被告田某某抚养。事实与理由:2007528日原、被告在成武县民政局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920日生育长子刘某22009524生育次子刘某1。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共同生活期间因为投资生意,原告从他处借款10万元,因投资失败导致没有能力偿还贷款,故被债权人起诉至法院,继而被列为失信人员。2020年被告与原告协商,想以被告名义给孩子买套房子,为了避免将来被告名下的房产被执行,故暂时办理离婚手续,待将来欠款还完后,再办理复婚后手续,故原告在被告的要求下,双方于2020831日办理了离婚手续。谁知,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被告就真的不再与原告一起生活了,同时将两个孩子全部丢给原告不管不问。被告的欺骗行为让原告这几个月来受尽了精神折磨,现在原告一个人既要打工挣钱还债,还要抽时间照顾两个孩子,原告和孩子的生活陷入极其困窘的状态,现原告已无经济能力继续独自一人承担起抚养两个孩子的义务。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使孩子有一个稳定、良好的生活环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障婚生子女的正常生活经济需求,要求变更婚生子女的抚养关系。

被告田某某辩称:1.原告刘某某所述为避免财产被执行而假离婚,离婚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与实际情况不符。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刘某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协议的内容由其本人书写,应当知道离婚协议的内容及相应的法律后果。2.两个孩子均为男孩,自幼在原告处生活、成长,与原告共同生活,有利于培养孩子的男子气及社会责任心,从生理上更便于照顾孩子。现变更抚养关系,将两个孩子分开生活、改变其生活环境,明显对孩子健康成长不利。3.答辩人目前靠打工维持生活,临时居住在单位职工宿舍,还有体弱患重病的父亲需要照顾,现仅能按离婚协议支付部分抚养费,不具备直接抚养孩子的能力和条件。综上所述,离婚协议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其中关于婚生子的抚养应按协议执行;现在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也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528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田某某在成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211生育长子刘某220095月生育次子刘某1。原、被告因感情和于2020831日在成武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刘某某与田某某自愿离婚;婚生刘某2、刘某1由刘某某抚养,田某某告每年支付抚养费5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婚后一切财产归刘某某所有。协议离婚后,婚生子钊、刘某1均随刘某某生活,由刘某某抚养。

裁判结果:

   成武县人民法院于202132日做出的(2021)鲁1723民初284号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原、被告登记离婚时已对婚生子女的抚养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虽然不妨碍一方当事人在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条件下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请求,但主张变更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应就变更抚养关系“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进行举证。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下,各方当事人均应遵从离婚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若轻易变更,将背离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要求,也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原告刘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民事行为的后果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在登记离婚时对独自抚养两个孩子,田某某支付部分子女抚养的后果应有足够的预见和判断。原告刘某某诉称与被告田某某系假离婚,离婚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受被告欺骗所为,无事实根据,依法不予采信。其诉称“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被告就真的不再与原告一起生活了,同时将两个孩子全部丢给原告不管不问”与其提供的证据3(被告与婚生子的生活照片及原、被告微信转账记录一组)所证明事实明显矛盾。原告所提供的证据5证实婚生子刘某1在登记离婚前就存在“精神发育迟滞、智力落后、有一定程度的孤独症”,与哥哥刘某2在一起生活对其身心健康有利,应属于原、被告离婚时所能考虑到的事宜。原告刘某某离婚时自愿抚养两个孩子,离婚后不足4个月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请求由被告田某某抚养婚生次子刘某1,开庭审理时又变更为由被告田某某抚养婚生长子刘某2,所陈述的部分案件事实自相矛盾,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抚养孩子的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变更抚养关系(由被告田某某抚养婚生子刘某2)更有利于两个婚生子的健康成长,其行为背离了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的规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一审独立审判员:贾言龙

法官助理:李风雷

书记员:李婧

关闭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