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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张某诉张公某离婚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8月13日

离婚纠纷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

        ---张某诉张公某离婚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除法律有明文规定外,应当对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真实原因、婚姻走向即夫妻双方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对于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不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不准予离婚。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张欣某由原告抚养,婚生子张世某由被告抚养,一并处理探视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1月22日登记结婚。2007年4月26日生育一女张某一,2011年8月16日生育一子张某二。原告因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于2020年3月5日向成武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自判决书生效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改善,一直处于分居状态,互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对财产管理也采取了分别制度。且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时间为2020年3月,至今将近有一年的时间,基于以上事实,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继续维持婚姻状态,已没有意义。故原告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张公某辩称:被告与原告的感情并未彻底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自原被告登记结婚后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先后育有一女一子。被告作为丈夫、父亲在日常生活中对原告关怀备至,对孩子呵护有加,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原告称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并非事实,实质上是被告为了给原告及子女提供更好的生活多次外出打工,打工所得按月支付给原告,且被告在外出打工期间经常与原告及子女联系,亦经常在假期期间回家探望原告及子女。故原告称自2015年彻底分居并非事实。2020年3月原告起诉离婚后,法院作出了(2020)鲁1723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4款之规定,原告与被告分居未满一年,应当不准予离婚。另外,婚生子女均未成年,处于心灵成长的关键时期,若在残缺不完整的家庭里成长,必会对其带来不利影响。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1月22日登记结婚。2007年4月26日生育一女张某一,2011年8月16日生育一子张某二。原告于2020年3月5日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成武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法院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2020)鲁1723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自判决生效后至今,原、被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裁判结果

本院于2021 年1 月12日作出(2021)鲁1723民初38号民事判决: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张公某离婚。

案例解读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较2001 年《婚姻法》新增加的规定,也是对既往司法审判经验的总结。该规定显示,当事人在初次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后,夫妻双方又持续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长期分居亦致使夫妻感情无挽回的机会,表明夫妻感情在前次诉讼之后并无改善,且夫妻一方再次提起诉讼,持续提起诉讼表明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意志坚决,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本案中,夫妻之间应相互信任、体谅、理解,加强沟通,本案中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且生育一女一子,均未成年,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生活,采用理性的方式妥善处理夫妻矛盾,不应一有矛盾即轻言离婚。原告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原、被告自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未满一年,不符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当指出,单凭依靠判决维系的感情终究不能长久,希望被告能够充分重视原告陈述的事由,原告也应以实际行动积极回应被告希望能够维系家庭完整的良好愿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

一审独立审判员:刘凤娥      书记员:盛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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