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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宣传周】成法辩知 · 伯乐慧眼 | 成武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①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22日

在第25个“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为增强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弘扬“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成武法院特发布5件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①:原告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系专业食品生产企业,自2011年起对其研发的瓜子仁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持续投产。经查证,该公司通过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及全国性经销网络进行多渠道营销,累计投入巨额广告宣传费用,产品销量覆盖地域广泛,在坚果炒货领域占据显著市场份额,形成较高市场知名度。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其包装装潢与原告产品高度近似。原告主张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停止侵权并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万元。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某牌瓜子仁产品经长期推广经营,已在相关市场形成识别性较强的包装装潢特征,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要件。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包装在整体构图、色彩搭配、文字布局等核心要素方面与权利产品构成实质性近似,足以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法院综合考量被告经营规模、侵权情节、权利产品市场价值及维权合理支出等因素,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三、典型意义

商品包装装潢保护的认定标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影响力认定标准:判断商品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应综合考量市场知名度、销售范围、宣传投入、行业地位等要素,着重审查是否形成稳定的消费认知;二是近似性判断标准:采用"整体观察+显著特征比对"方法,重点考察包装的独创性设计元素,排除通用性要素,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进行隔离比对;三是混淆可能性标准:着重分析包装装潢的核心识别功能是否受损,是否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认商品来源。本案裁判精准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本意,通过司法判例明晰了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保护边界,既有效遏制了"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为市场主体创新设计提供了明确指引,充分彰显人民法院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司法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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