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陆成武县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在第25个“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为增强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弘扬“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成武法院特发布5件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②:原告胡某亭诉被告李某豪等商标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亭系第51492618号“我和月亮”文字商标、第55738998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等商品)及第71038356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0类凳子等商品)的专用权人。原告主张其商标经使用在儿童演出服装及道具领域形成一定知名度。被告李某豪通过淘宝平台开设“儿童演出服服装”店铺,销售名为“小荷风采童忆儿童演出服舞蹈服我和月亮说说话表演服小兰花奖”的商品,包含服装、扇子及凳子。原告认为该商品名称及销售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请停止侵权、删除链接并索赔3万元。被告辩称使用“我和月亮说说话”系描述舞蹈作品名称,不构成商标侵权。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舞蹈《我和月亮说句话》为2006年公开作品,早于原告商标注册时间,相关名称属公共领域表达。被告在商品名称中使用“我和月亮说说话”旨在说明服装适用于该舞蹈表演,系正当描述性使用,未突出原告商标或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原告未能证明其商标通过使用获得足以覆盖舞蹈名称的显著性。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商标侵权判定中“正当使用”的审查要点主要包括:一是公共资源优先原则。对公有领域词汇或作品名称的使用,若未超出合理描述范围,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二是显著性审查标准。商标权的保护强度需结合其固有显著性和通过使用获得的识别性,权利人需举证证明其商标已脱离原始含义形成独立商誉;三是混淆可能性核心地位。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以是否破坏商标标识来源功能、导致消费者混淆为根本判断标准。本案通过严格区分商标专用权与公共资源合理使用边界,防止商标权不当扩张,彰显司法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