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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宣传周】成法辨知 · 伯乐慧眼 | 成武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③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24日

在第25个“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为增强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弘扬“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成武法院特发布5件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③:原告海南某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海南某药业有限公司系专业医药生产企业,自2016年起依法取得“保妇康”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栓剂等商品。经查证,该公司通过临床推广、学术教材收录及品牌建设,使“保妇康”系列产品在妇科用药领域形成较高市场知名度。被告山东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xx保妇康妇科凝胶”产品,在包装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保妇康”标识。原告主张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诉请停止侵权并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万元。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保妇康”商标处于有效状态,且通过官网销售、电商平台交易记录及实物证据,证明商标已持续使用于洗液、栓剂等商品。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栓剂等商品同属第5类,功能、消费群体高度重合,构成类似商品。被诉产品包装突出使用“保妇康”标识,文字构成、读音与权利商标完全相同,易致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构成商标性使用。法院综合考量被告经营规模、侵权情节、商标知名度及维权合理支出,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三、典型意义

商标侵权认定规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商标稳定性审查,对于注册商标被提出无效宣告但已终止审理的情形,应基于商标现有有效状态认定权利基础,避免因程序性争议不当阻碍权利人维权;二是类似商品判断,认定商品类似需综合功能、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要素,药品与消毒产品虽监管分类不同,但核心用途、使用场景重叠时仍可构成类似商品;三是侵权赔偿责任裁量,在权利人未举证实际损失时,应结合商标知名度、侵权产品利润空间、行业特点及合理维权成本,运用裁量权确定赔偿数额。本案通过精细化司法审查,明晰了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边界,既严厉打击“攀附商誉”的侵权行为,又合理平衡市场主体创新空间,彰显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的规范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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