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陆成武县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在第25个“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为增强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弘扬“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成武法院特发布5件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④:原告成都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成都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知名汉服品牌运营企业,其创作的"xx容颜套装"美术作品于2021年完成创作并在微信公众号公开发表,2023年完成著作权登记。经查证,原告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销售含有该美术作品的汉服产品,在汉服文化圈层形成较高知名度。被告刘某苗未经许可,通过拼多多平台店铺销售使用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图案的汉服产品,原告主张被告行为侵害其著作权,诉请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万元。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作品在线条构图、色彩搭配、图案组合等方面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保护要件。经当庭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在图案元素、位置排列等核心表达上与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法院综合考量涉案作品创作难度、汉服产品市场价值、被告销售规模(实际销量25件)、进货成本(220元/件)及维权合理支出(公证费、差旅费)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0元。
三、典型意义
网络环境下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判断:一是独创性认定标准,强调美术作品需体现个性化设计选择,通过线条色彩组合形成独特审美表达;二是实质性相似判断标准,采取"整体观感+核心要素比对"方法,重点考察图案布局、元素组合等独创性表达是否被复制;三是精细化赔偿计算标准,建立"基础收益+侵权规模+主观过错"三维计算模型,结合商品利润率、实际销量、进货成本等数据确定赔偿基数。本案通过精细化司法裁判,既有效维护了汉服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动力,又合理平衡了权利人保护与小微经营者发展空间,为类案处理提供了可复制裁判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