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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拒不缴纳罚款,“老赖”最终被判拒执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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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9月17日 | ||
王某欠钱不还,判决生效后不仅拒不履行义务,对法院的相关裁定也视若无睹,荣成法院对其罚款6万元也拒不缴纳,王某行为无视法律权威。近日,荣成法院以拒执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5年,王某向荣成某汽车厂购买挂车,双方约定,王某每月20日偿还车款直至还清,但王某偿还几月后,剩余款项迟迟不支付,该汽车厂遂将王某告上法庭。经荣成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应于2个月内支付121.7万元。但还款期至,王某仍拒不支付,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向王某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王某如实报告财产情况,但王某对此置之不理。经查控,其名下有三辆挂号车辆,鉴于王某种种规避、抗拒执行行为,为防止王某转移,执行法官参考申请标的款项,将其中一辆进行查封,同时要求王某交付该车辆相关证件,王某对此置若罔闻。为给王某惩戒,荣成法院对其罚款6万元,但王某仍拒不缴纳罚款,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荣成法院依法将查封车辆拍卖,拍卖款用于偿还执行款。 鉴于王某无视法律权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官将王某的规避行为予以整理汇总移送公安。近日,荣成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 荣成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鉴于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汽车厂达成还款协议,履行了部分义务,并取得谅解,遂判决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无视申报财产令的法律效力,拒不申报财产,具备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却规避执行,且拒不缴纳罚款,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宽严相济,充分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等因素,依法判决,有效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今后,荣成法院对拒不履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将继续采取强制措施,决不姑息,采取任何方式规避、逃避、抗拒执行的将会付出更大的经济、信用及人身自由代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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