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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三优 • 法官说法⑰丨微信群内骂人,她被判赔1000元!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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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

  原被告同为家政行业经营者,同为“姐妹家政交流群(441人)”、“菏泽家政保洁公益互助平台1群(500人)”用户,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2022年10月28日,被告张某某在微信“姐妹家政交流群”、“菏泽家政保洁公益互助平台1群” 里,语音留言称“穆某某做人做事你都防着点,她这个不讲究,她是最坏最心机的一个女人…认识她六年了,她把我坑的够呛…她是个人渣…她就是个王八蛋”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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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

  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被告在微信群里多次公开对原告进行辱骂、贬损,侵害了原告名誉权,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穆某某名誉权的行为,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姐妹家政交流群(441人)”、“菏泽家政保洁公益互助平台1群(500人)”微信群分别发布向原告道歉声明并置顶7日,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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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若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网络非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空间中应当遵守法律、规则和社会公德,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礼貌用语、真诚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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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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