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菏泽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http://hzkfqfy.sdcourt.gov.cn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判了,机主获赔5000元!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6月15日

手机号码用着好好的,

  突然无法正常使用,

  拨打客服,无果!

  申诉,无果!

  投诉,还是无果!

7cc921360895af4dd9e4e1288f041779_640_wx_fmt=jpeg&wxfrom=5&wx_lazy=1&wx_co=1

  近日,开发区法院审理了

  这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于2020年在某通信公司办理了客户号码的手机卡,并于当日开通使用,通话级别、套餐及付费方式均约定明确。

  两个月后,该号码业务无故被变更。

b15c27f4eaf6affeab9f515bbc2f54c3_640_wx_fmt=jpeg&wxfrom=5&wx_lazy=1&wx_co=1

  变更后,原告发现手机号码无法正常使用。几经沟通、投诉,均未处理妥善。将近两个月后,被动更改的手机业务终被取消。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通信公司赔偿相关损失1万元。

  法院判决

e34d572c5fd4b708504e1410fd4017a5_640_wx_fmt=gif&wxfrom=5&wx_lazy=1

  履行合同义务存在瑕疵,应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办理手机号码并办理通信服务套餐,双方形成电信服务合同关系。

  原告因该号码不能正常使用,向被告和其他部门多次反映问题后,该号码的被更改签约服务项目才予以解除。

  被告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能及时处理原告反映的问题,影响原告正常的手机通话活动,履行合同义务存在瑕疵,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程度、对原告生活造成的影响等因素,确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

4597923fd0e9affb9f8641efe4d34b45_640_wx_fmt=jpeg&wxfrom=5&wx_lazy=1&wx_co=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用户的知情权是通信公司用户在接受某通信公司服务时的一项基本权利,用户在办理某通信公司业务时,通信公司业务的经营者必须向其明确说明该通信公司业务的内容,包括业务功能、费用收取办法及交费时间等。如果用户在不知悉该通信公司业务的真实情况下进行消费,就会剥夺用户对通信业务的选择权,达不到真正追求的通信消费目的。在此希望通信公司在通讯服务中不断规范业务订制,加强沟通,改善服务,及时有效解决投诉,提升用户的满意度。

关闭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