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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法案例】已经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又提起管辖权异议?法院:不予审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9月19日

  想打官司,去哪家法院打?这叫做“管辖”。如果你觉得对方选错了法院,就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是,有的当事人为拖延诉讼时间,滥用“管辖权异议”,浪费司法资源,这种做法不可取。

  基本案情

  原告金某诉被告某公司、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某公司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介某承担保证还款责任。

  F县法院受理后,向被告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被告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F县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以被告介某及某公司住所地均在P县为由,要求将该案移送P县法院审理。

  处理结果

  原告金某诉被告某公司、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某公司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介某承担保证还款责任。

  F县法院受理后,向被告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被告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F县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以被告介某及某公司住所地均在P县为由,要求将该案移送P县法院审理。

  典型意义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经审查,原告金某提交的由被告介某向其书写的还款保证书中明确载明“若到期不能全部还清本金和利息,金某提起诉讼,由F县法院管辖”,原告金某在起诉状中亦载明该事实。被告某公司在收到F县法院送达的证据材料副本后,明知被告介某与原告金某书面约定F县人民法院为管辖权法院,却仍提起管辖权异议,被告系故意利用程序拖延诉讼。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民商事案件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某公司该行为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F县法院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予审查。

  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初衷是为了制约原告的起诉权,保护被告合法权益,克服地方保护,纠正管辖错误,确保司法公正。面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法院通常的处理方式是作出移送或驳回的裁定,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但不少案件当事人借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方式,恶意拖延诉讼程序,造成程序空转、司法资源浪费。

  提起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但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方式,拖延诉讼程序,有违设立初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意见(试行)》第三条的规定,被告下列申请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不予审查:

  (一)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又就同类其他案件反复向同一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二)被告在异议申请中虚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宿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和事由的;

  (三)原告与被告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被告又针对约定管辖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四)其他明显确认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拖延诉讼为目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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