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四项创建”示范活动】出卖车辆后又摘掉车牌,造成损失赔不赔?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6月27日

  双方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买方未按照合同内容向卖方支付转让款,卖方一怒之下将车牌私自摘除,买方情急之下诉至法院。这种情况下买卖合同能否解除?损失赔偿该如何认定?

  案情回顾

  被告朱某有一辆货车,2017年卖给原告张某,双方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书,协议约定:因该车辆尚有贷款未还清,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后续分期付款全部由张某承担;张某于2018年5月1日前支付给朱某车辆转让款2万元;该车辆暂时不能办理过户,分期付款到期后十日内,朱某协助办理过户登记,如有一方违约,支付给对方违约金5千元。

  协议签订当日,张某给朱某写下车辆转让款2万元欠条,定于2018年5月前还清。

  2020年5月,张某偿清车辆所有分期贷款5万余元。后因张某未支付朱某转让费2万元,朱某一直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双方产生纠纷。

  2021年4月的一天,朱某将该辆车的车牌摘除。涉案车辆经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拆除车牌后,导致无法利用该车辆获得利益损失为4 万元。张某以朱某私自摘除车牌,车辆无法上路从事运输、无法过户,要求解除买卖协议并赔偿损失为由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经审理认为,张某对车辆转让款2万元已给朱某出具欠条,并已将协议中分期贷款付清,其协议已实际履行,且双方未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故张某要求解除车辆买卖协议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张某要求朱某赔偿停运损失4万元的诉讼请求,朱某以张某尚欠其车款为由将车牌摘除,采取方式不当,给张某造成的车辆营运损失应负赔偿责任;但张某对于朱某摘除车牌的行为,可以采取诉讼等维权方式向朱某主张权利,以减少因车辆停运造成的营运损失,故张某也有一定的责任。

  故判决:驳回张某要求解除买卖协议的诉讼请求;朱某赔偿张某因摘除车牌给其造成停运损失2万元。

  法官提醒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在协商签订合同后,应依法积极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问题。本案中,原告张某未按期履行支付转让费的义务,被告朱某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却在冲动之下私自将车牌摘下,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只有通过正当法律途径,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闭

版权所有:费县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费县建设路东段 电话0539-5790011 邮编:273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