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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额缴纳社保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待遇差额 法院支持吗?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10月20日

  实务中,有的用人单位并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据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待遇差额的,法院会支持吗?

  基本案情

  原告老李于2018年5月进入被告甲公司工作,2021年8月,老李在工作期间受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老李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但因甲公司在为老李缴纳社会保险费时,未按照老李的实际工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按照较低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老李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时,仅能以单位缴纳的较低基数获得补偿,造成老李工伤保险待遇降低。

  经老李反映,2023年7月甲公司向老李补缴了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现老李以其工伤保险待遇存在损失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31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缴纳或者补足。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其依法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降低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差额的,应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反映处理,不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审理。

  原告老李以被告甲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要求甲公司赔偿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部分,其应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反映处理,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据此,法院裁定驳回老李的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法官说法

  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若用人单位未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期限缴纳或补足。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补足了社会保险费的,已全面履行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且已相应的承担了缴纳滞纳金等法律后果,因此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其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降低再要求请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差额的,明显对用人单位不公平,劳动者应当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反映处理。

  法官提醒

  在实务中,存在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用人单位会面临补足、缴纳滞纳金等法律后果,因此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规定,及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作为劳动者,应通过正确渠道反映社会保险费问题,确保及时实现自身权利并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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