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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已履行义务,原告不同意撤诉,怎么办?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01日

  诉讼过程中,法院通知被告应诉后,被告全部履行主给付义务,因诉讼费用负担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原告不同意撤诉,法院如何审理?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原告甲在被告乙处购买了一套设备,并向乙支付了货款。双方约定:乙向甲承诺10月底交付设备,如不能按时交付,乙将退还给甲货款9万元。后乙未能按时履行交付义务,仅退还甲货款2万元,剩余7万元未退还。

  甲诉至法院,请求乙退还货款7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等。

  争议焦点

  诉讼中,乙将7万元货款全部退还给甲,且已实际履行。在原告甲不同意撤诉的情况下,诉讼费用应由谁负担?甲认为诉讼费用系乙违约导致,应由乙负担;而乙认为已向甲退还了剩余货款,履行了主给付义务,不应再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诉讼中,如果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享有实体权利,即使被告迫于败诉的压力主动履行主给付义务,但承担诉讼费则是另一项未履行的义务,不宜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则意味着原告不享有实体权利,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对原告来说亦不公平。本案诉讼中,被告乙虽然已全部履行主给付义务,但原告甲坚持诉讼请求,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判决乙履行该义务,同时在判决主文后注明该义务已履行,诉讼费用由乙负担。

  法官提醒

  当事人应诚信诉讼。原告启动诉讼程序后,被告迫于诉讼风险的考虑和未来法院强制执行的压力,主动与原告协商,履行全部义务,显然是被告的理性选择。但被告在协商履行时应与原告就利息、违约金等是否履行,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是否承担等进行详细磋商。在被告主动履行时,原告不能出尔反尔,采取先大后小,在诉求请求之外另行要求支付一些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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