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接到法院传票,才知道自己在网上开了家店?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20日

  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声称未开过任何网店的闻某,突然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被起诉侵害他人商标权,到底发生了什么?

  案情简介

  A公司起诉闻某侵犯了其商标权,在接到法院的传票后,闻某辩称:自己没有开办任何实体店,更别提网店了。但是经工商部门披露的信息载明:该网店系集群注册于2021年,经营者确为闻某无疑。据闻某辩称,自己在2021年曾经将身份证借给过朋友,由此推断,是借用自己身份信息的人“帮”自己开了家网店。

  因该网店侵犯了A公司的商标权,A公司将该网店的登记经营者闻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闻某未提供证据推翻其开设网店并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应对其举证不能承担不利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本案中,闻某被诉销售上述侵权商品,侵害了A公司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关于赔偿数额,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的知名度、案涉侵权行为的情节和性质、所属地域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酌定判决闻某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00元。

  法官说法

  身份证是证明持有人身份的法定证件,包含非常重要的个人信息。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一旦被有心之人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将会承担不利后果。

  日常生活中,应妥善保管好个人身份证件,保护好个人信息及隐私,在提供纸质身份证复印件时,应在正面书写用途说明;在身份证丢失后,应及时挂失、补办,坚决做到身份证不外借,提高信息安全隐患意识,防范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

关闭

版权所有:费县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费县建设路东段 电话0539-5790011 邮编:273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