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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购票坠亡景区不应担责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 2022年04月08日

    近日,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2021年7月26日,大学生小刘没有购买门票,通过登山小道进入庐山风景名胜区龙首崖景点,于当天坠亡。小刘的父母将庐山景区的管理部门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90余万元。庐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未购买门票不符合理赔条件,小刘的死亡系自身过错造成,应当自己承担后果,故驳回了小刘父母的诉讼请求。
    购不购买景区门票,实际上是一种契约行为。如果购买了门票,游客只要按规定路线、不违反景区的相关规定旅游就行。如果景区设施设备不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对可能导致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受损的危险没有进行告知和提醒,在发生损害后没有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施救,那么,景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游客没有购票,等于没有与景区订立契约,反而侵犯了景区的利益。一旦出事,只能自己负责,不能把责任推到景区头上。
    安全保障义务是对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施加的法定义务,目的在于保障场地进入者、活动参与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应以必要、合理为限。作为游客,应该有最起码的道德和守法的底线,必须遵守景区的各项规定,这既是对景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本案中,景区提供了安全的游览路线,设置了警示标志,已经履行了危险的告知义务。反观这位大学生,未遵守景区规定,未购票擅自进入景区,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行为负责。

    ——胡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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