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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程序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9日

一、起诉
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同时,填写当事人详细地址及通讯号码登记表。
递交起诉状时,原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附交个人身份证明;原告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应提供工商登记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被告为法人的应提供其工商登记资料,被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户籍证明。
二、审查立案
立案庭负责立案的法官接到当事人递交的诉状后,首先对当事人进行诉讼风险告知。通过认真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将有关信息输入微机,待庭长审批后,立即向原告出具诉讼费预交款通知书。
三、排期
经审查决定立案的,当即进行排期。民商事一审案件要给当事人预留30天的举证期限,民商事二审案件要给当事人预留10天的举证期限。排期的内容包括:开庭日期、时间、审判长、主审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审判法庭等。
四、送达
排期后,由立案庭当即或通过邮政速递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需要直接送达的,由立案庭交付法警支队执行。
五、缴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收到法院开出的诉讼费预交款通知书后,7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诉讼费。七日内既不交费,又未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或提出减缓免申请未被批准仍不交费的,按撤回起诉处理。
六、法院出具预收收据
当事人凭盖有银行收讫章的缴款书回单联,及时到法院立案庭调换预收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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