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无“上岗证” 保险公司能否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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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7月22日 | ||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15日22时15时许,临沂市兰山办事处大城后村556号的高洪款驾驶鲁Q0US12小型汽车(车载李保华、陈文华、赵路明),在费县探沂镇朝阳路工业园路段,与被告张云祥驾驶的鲁Q9079R大型汽车相撞,致原告亲属赵路明、陈文华、李保华、高洪款受伤,车辆部分受损。后原告亲属赵路明、陈文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起事故经费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张云祥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陈文华的近亲属起诉至我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55615.94元,并要求张云祥驾驶的车辆投保的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张云祥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50万元,并不计免赔。保险公司认为,张云祥无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不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认定驾驶员张云祥虽无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但并不构成保险公司免责的事由,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宣判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称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险保险条款》第八条(二)款6条明确规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驾驶员无上岗证,上诉人免责。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是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简称,是通过交通部门道路运输有关知识、技能考试合格后核发的一种证件,主要针对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法官工作室的上诉案件,约有60%是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因驾驶员无“上岗证”上诉的。本案中,张云光作为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员,虽没有“上岗证”,但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过程中,应首先审查涉案事故车辆的驾驶人是否具有驾驶该车型所具备的资格证件,事故认定书未认定驾驶人缺少相关证件,而受到责任处罚的情形。从业资格是对从业人员所从事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并不涉及对驾驶员驾驶能力的考核,有无从业资格并不会增加承保车辆的运行风险;保险条款中所指驾驶资格,应是驾驶机动车的能力和资格,因此是否具有“上岗证”与能否驾驶机动车并无必然的联系。因保险条款为格式条款,上述约定亦未明确许可证书的具体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因此,对驾驶资格应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被告张云祥具有驾驶资格,车辆检验合格、行驶手续合法,虽无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但并不构成保险公司免责的事由,故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速裁庭 许庆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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