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60岁的受害人主张误工费能否得到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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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7月22日 | ||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31日7时10分许,王宗芳驾驶登记在被告宗玉红名下的鲁Q502LP号小型轿车,在费县富马路费县探沂镇“龙王堂庙”路口,与原告王茂贞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原告受伤,车辆部分受损。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宗芳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17年11月14日8时40分许,被告高天明驾驶皖LA3806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运输公司),在费县岩滨路“凯米特新材料有限公司”门口路段,与原告王茂贞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原告王茂贞受伤,车辆部分受损。事故经费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高天明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费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4天,诊断为软组织损伤,花医疗费8146.45元。 王茂贞出生于1955年2月19日,事故发生时已63岁,王茂贞根据鉴定要求被告赔偿120天的误工费。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王茂贞已63岁,且未提供相应的误工证明,不应支持误工费。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38天的误工费。宣判后,原告与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本案原告虽年满63周岁,但法律并未规定年满60周岁的人不应再从事劳动、创造社会价值、获取劳动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的收入状况确定,并没有从年龄上来限制误工费的相关规定。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年满60周岁,仍具备劳动能力,且实际工作、务工和劳作,特别是一些农村的老人,如果不幸出了交通事故,因治疗和养伤耽误了其劳动时间,必然导致其收入减少,如果以其超过60周岁而不支持误工费,不仅与案件实际不相符合,而且也直接违反司法解释的规定,直接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客观上导致案件的处理有失公平。当然,在计算误工费赔偿数额时,应考虑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收入状况,以及伤害对劳动能力和收入多少的影响程度,酌情判处误工费。本案原告为农村居民,无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仍需以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故根据原告的伤情、出院医嘱、鉴定结论等,酌定误工期为38天,误工费为2650.5元。 (速裁庭 许庆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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