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主张的医疗费无正规票据证实能否得到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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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7月22日 | ||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14日8时40分许,被告高天明驾驶皖LA3806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运输公司),在费县岩滨路“凯米特新材料有限公司”门口路段,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原告受伤,车辆部分受损。事故经费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高天明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费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4天,诊断为软组织损伤,花医疗费8146.45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未提供医疗费正规票据,故法院不应支持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 原告称对于医疗费发票,因被原告家属不慎丢失与医疗机构联系后出具了医疗花费情况清单,且在住院病历的首页上致病原因非常清楚的显示为“行人在交通事故中的损伤”,即可认定为原告不可能再拿着正规医疗费发票去他处报销,故对该医疗费,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医疗费用。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服判息诉,并自动履行了义务。 法官说法 医疗费票据是交通事故案件重要的证据之一。本案原告虽未提交医疗费正规票据,但提供了病历、用药明细、诊断证明及费县中医医院重新打印的医疗费单据。被告保险公司对上述证据的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无正规发票不能证明实际花费。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费票据并非是认定医疗费的唯一证据,还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本案原告提交的病历、用药明细、诊断证明及费县中医医院重新打印的医疗费单据能相互印证,可以认定原告确已花费医疗费8146.45元。原告的病历上载明损伤的外部原因是行人在交通事故中的损伤,原告应无报销之可能。故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法院应予支持。 (速裁庭 许庆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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