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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生活期间一方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和遗产如何处理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7月22日

基本案情

   201842790分许,被告李秀强驾驶鲁Q8PR28号小型汽车,沿滨河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费县探沂同乐庄村路段超车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与对行的原告亲属赵策驾驶的鲁Q3UN68号小型汽车相撞,致鲁Q3UN68号小型汽车又与同行的邢献伟驾驶的鲁QF55A3号小型汽车相撞,致原告亲属赵策死亡,李秀强受伤,三车车辆部分受损。事故经费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李秀强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李秀强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永诚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邢献伟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庭审前,原告王全美主张与赵策系夫妻关系,申请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

   原告王玉如系赵策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原告王全美与赵策于农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举行结婚仪式,但未登记结婚,二人共同生活至赵策死亡。赵策医疗费系原告王全美支付。赵策驾驶的涉案车辆登记车主系赵策该车为赵策与原告王全美在同居生活期间购买。原告王玉如在庭审中对原告王全美分得部分车辆赔偿款及医疗费无异议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保险公司应赔偿给死者赵策之母王玉如,同居女友王全美仅能按继承法的规定分配与死者赵策同居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宣判后,各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王全美作为赵策的同居配偶是否能够主张死亡赔偿金等损失。根据婚姻法规定,合法的婚姻关系以登记为要件,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的,属同居关系,不具有婚烟的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关系的双方也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主体限于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则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原告王全美未与赵策办理结婚登记,二人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原告王全美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因此,原告王全美作为赵策的同居配偶,既不属于赵策依法应承担扶养义务的人,也不是赵策的近亲属,其与赵策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近亲属关系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对赵策的死亡赔偿金等是不享有任何权利的。赵策驾驶的涉案车辆系赵策与原告王全美同居生活期间购买,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应按继承法予以分配,故对车损,原告王全美首先应分得12,剩余车辆损,由原告王全美和王玉如平均分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原告王全美无权分配。

(速裁庭  许庆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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