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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格势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山东利山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6月01日

  【裁判摘要】

  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应当由建设单位依照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如果,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应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并无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资质,被告亦一直未取得土地、规划手续,故两方签订的项目合同书无效。认定合同无效后,依据诚实信用的民法基本原则,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等,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费用;因双方未就场馆设计部分达成最终设计合意,对设计费不予支持。

  

  原告:北京格势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91号院1号楼301-1124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义,营销总监。

  被告:山东利山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城东工业区(华箴实业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守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兆娟,山东信誉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自东(该公司员工),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费县香榭丽东区30号楼3单元302室。

  原告北京格势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终止双方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进度款履约延迟违约金7700元(每日100元,2019年8月28日-2019年11月12日)。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违约金,以合同总价款5%计算,共计5000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三个场馆设计费用,每个150000元,共计450000元。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差旅费、住宿费、商洽等费用,共计10000元。6、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景区场馆设计施工委托关系,2019年8月28日,双方签订《山东省费县利山涧场馆综合布展项目合同书》,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所开发景区内“农耕文化体验馆”、“五谷杂粮体验馆”、“利尖崮纪念馆”三个场馆的全部设计及落地实施单位,被告负责支付原告项目综合款1000000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约定时间内,向原告分批次、按比例支付项目款项,但被告始终推脱。期间,被告以资金短缺、场馆主体不能如期完工等理由拒绝支付原告款项,原告无法按期进场施工,导致项目长时间处于停滞状态。原告多次主动与被告沟通,被告始终没有明确表态项目是否继续执行。合同签订之前,原告便组织公司内部策划、设计、施工人员对该项目进行前期调研、策划及设计,并到被告单位多次汇报设计成果,前后修改四次,最终形成设计终稿,并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合同签订后,由于被告场馆主体未能按计划完成,致使原告未能如期进场施工。2019年9月19日,被告以微信方式告知原告,由于资金紧张,项目完工之前支付60万元,剩余款项阴历年后再付。原告并未同意,原告提出两个方案均未得到被告认可。原告认为,为了积极履行合约,原告前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并形成阶段性劳动成果,被告应当给予原告相应的经济补偿。被告对本次合作项目态度消极,双方已经不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条件。被告对原告造成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山东利山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性质应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因原告不具备施工资质,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所发包给原告施工的工程项目因未办理土地证和规划证,且多次被费县综合执法局勒令停止施工,双方签订的合同所确定的建筑物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本案应当根据无效合同处理。双方签订合同无效,被告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未告知被告其不具备施工资质自身存在过错,也未对被告签约条件进行详细核查,应当由原告承担部分损失。原告主张设计费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尚未通过外观设计意向,且原告的设计资质和能力以及原告所提供的施工效果图,均无法达到被告的要求。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为合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旅游资源,2016年4月26日,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费县南坡利山涧旅游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乙方在甲方区域内投资费县南坡利山涧旅游开发项目;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立项审批、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等。2019年7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王宏义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张守华相识,双方意向由原告负责景区内场馆的设计及施工。随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王宏义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张守华通过微信就景区的场馆设计进行了多次沟通。同年8月28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山东省费县利山涧景区场馆综合布展项目合同书》,合同约定项目内容为利山涧景区场馆综合布展项目的设计、施工;项目范围为农耕文化体验馆、五谷杂粮体验馆、利尖崮纪念馆;乙方负责三个场馆的设计工作,包括场馆设计效果图、施工图、场馆内部展板、实物等图文设计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设计工作;乙方负责三个场馆的施工工作,包括基础装修、水电管路、电子电器设备、展品等;施工周期为2019年8月28日-2019年10月17日;项目设计及施工总款额为100万元,甲方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2019年8月31日前)向乙方支付总价款35%的项目首款,乙方完成主体框架(2019年9月2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款30%的进度款30万元…;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每延迟1日,应向乙方支付100元迟延违约金;双方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合同总价款的5%,因一方违约给另一方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在支付违约金以外另行根据守约方遭受损失实际情况向另一方或第三方进行赔偿;如在项目实施期间发生不可预见的意外情况,经双方协商工程周期可以延长,工程周期延长时双方应当订立书面确认文件,工程周期延长后本合同有效期随工程周期自动延续,双方无需另行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场馆设计及修改。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于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35万元的首款。原、被告双方在付款时间及付款比例上未协商一致。为此,双方酿成纠纷。

  另查明,原告北京格势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经济信息咨询、营销策划、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园林景观工程设计、园林绿化服务等。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中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列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子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涉案的装饰装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所规定的工程建筑活动,并应当由建设单位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亦明确指出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因此涉案合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断其合同效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以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据此,承接此类工程的主体应为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一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原告并无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资质,故其与被告签订的《山东省费县利山涧景区场馆综合布展项目合同书》的涉案施工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属于无效合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本案中,涉案工程被告一直未取得土地、规划手续,故被告主张合同无效,本院予以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案中,原告因不具备涉案工程的施工资质,其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其自身存在过错;另被告的涉案工程的规划许可手续未办理,亦致使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故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合同进度款迟延履行金7700元、合同违约金50000元、差旅费等10000元,本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等,酌定为30000元。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场馆设计费450000元,因双方签订的合同对设计费用未作明确具体的约定,合同中约定的1000000元包括设计、施工两部分,且原、被告直到起诉前亦未就场馆设计部分达成最终设计合意,故对原告诉求的450000元设计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北京格势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利山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山东省费县利山涧景区场馆综合布展项目合同书》无效。

  二、被告山东利山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格势营销策划有限公司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格势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977元,减半收取4488.5元,由原告北京格势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2244.25元,被告山东利山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44.25元。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案件已生效且被告的给付义务已履行完毕。

  

  (费县人民法院 狄烨华 赵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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