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士强诉被告王怀登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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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7月21日 | ||
【关键词】 雇佣关系 承揽关系 受害责任 【案情摘要】 2019年10月19日,原告为被告运送木材至其厂内,因爪机司机颜成昌工作时,导致木头掉落,将原告砸伤。2019年10月22日,费县公安局马庄派出所对颜成昌进行了询问,询问笔录中载明,颜成昌给被告王怀登卸木头,一车木头被告支付颜成昌100元,颜成昌卸木头用的抓机系其本人所有。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傅士强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定作人,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行为。本案从查明的事实来看,颜成昌给被告王怀登卸木头,一车木头被告王怀登支付颜成昌100元的报酬。在工作中,颜成昌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具有独立性。因此,颜成昌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按照被告王怀登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王怀登给付报酬,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关系,并非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被告王怀登作为定作人对定作、指示和选任并无过失,根据该法律规定,其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王怀登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注解】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一、提供劳务者提供的是劳动还是提供劳动成果;二、接受劳务者向提供劳务者支付的是薪酬还是劳动成果的对价及报酬支付方式;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 另,提供劳务者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佣关系中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刘凤岩 张 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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