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诉讼代理人资格审查 堵住虚假诉讼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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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04日 | ||
【裁判要旨】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其本人应当具有起诉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代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必须依法取得原告的授权。违背当事人意愿,通过隐瞒、欺骗等手段,获取当事人签名、手印,虚假办理委托书的,代理人并未合法取得委托资格,其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裁定驳回。 本院受理原告全某与被告费县探沂镇某村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全某本人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代理人提交委托书代为参加诉讼,委托书中有原告手印。经审理发现,原告全某系1929年出生,年龄偏大,涉案纠纷更多涉及原告子女与村委的矛盾,让审判人员对案件起诉合法性产生怀疑。庭审中,本院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走访调查。经查,原告常年卧床不起,其对于起诉并不知情,也没有起诉的意思表示,其孙在未告知原告真实用途的情形下,让其按手印,获取委托书,原告始终不知道已经起诉。本院后组织双方对调查内容进行了质证,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近年来,假借近亲属特别是近亲属中的老年人的名义,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的案件不断出现。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助长的不良的社会风气,甚至会激化矛盾、埋下隐患。在案件审理整个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诉讼代理人资格审查,堵住虚假诉讼缺口。
(探沂法庭 常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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