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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恩泽诉梁传如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11日

  【关键词】  自称受到胁迫在公安机关出具的欠条能否认定

  【案件索引】

  一审:费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5民初159

  二审: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3民终3944

  【案情摘要】

  以前原告张恩泽在北京负责供料,被告梁传如负责盖房,两人有业务往来。2015年,梁传如给他人在朝阳区奶东村建房,张恩泽负责给梁传如供应建筑材料,2017127日双方发生争执,在胡阳派出所梁传如书写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张恩泽材料款肆万柒仟元正(47000元),2017.4.31日前付清,如还不清用车(京Q5M977)做为抵押,欠款人梁传如,欠款时间为2015.12月,今日补齐手续。并在欠条款项、姓名处捺印。后梁传如通过工商银行及微信转账共计11000元,因剩余货款36000元至今未结清,张恩泽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梁传如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张恩泽货款36000元及利息。

  二审维持原判 。                        

  【裁判理由】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梁传如购买张恩泽建筑材料,并有张恩泽出具的欠条及清偿部分货款转账记录为证,证实梁传如尚欠张恩泽货款36000元未付,且梁传如承认该欠条由其书写以及曾经还款11000元的事实,张恩泽所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张恩泽要求梁传如偿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张恩泽主张欠款利息,但双方欠条中未有约定,故酌定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法官释法】

  原告张恩泽向被告梁传如主张拖欠的石材材料款,为此提供涉案欠条予以证实,梁传如对于涉案欠条系其书写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梁传如诉称,涉案欠条系受张恩泽胁迫所写,欠条载明的欠款数额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涉案欠条系2017431日在胡阳派出所工作人员见证下出具,梁传如未能提交其受胁迫的证据,亦未通过行使撤销权撤销涉案欠条,对梁传如的主张不予支持。

  

  ( 薛庄法庭  曹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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