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不赡养继父,该如何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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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12日 | ||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但是,在重组家庭中,继父母离婚后,继子女是否还应当履行法定赡养义务?近日,新疆霍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 案情简要:1993年10月,李某某与魏某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魏某某有3个儿子。婚后,他们未生育子女。这个新组建的家庭共同生活时,魏某某的大儿子刘甲20岁、二儿子刘乙16岁、三儿子刘丙14岁。2018年11月,李某某与魏某某因感情破裂自愿离婚。如今,李某某已78岁,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没有固定住所,每月靠低保金维持生活。近日,李某某将刘甲、刘乙、刘丙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 庭审中,刘甲认为李某某与母亲魏某某结婚时,他已年满20周岁,有劳动能力。李某某没有抚养他,故他没有赡养对方的义务。 刘乙认为:“我在16岁时外出打工,靠自己的打工收入维持生活,原告没有抚养我。” 刘丙认为,自己没有赡养义务。他的理由是:一、李某某有亲生子女;二、李某某对他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他上学时的开销都是靠他和哥哥打工挣来的;三、他身患疾病,没有能力尽赡养义务。 清水河人民法庭法官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刘甲随其母与原告共同生活时,已年满20周岁,其主要经济来源为种地和外出打工,故原告与刘甲未形成抚养关系,刘甲无赡养义务。刘乙、刘丙随其母与原告共同生活时均未成年,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原告对刘乙、刘丙尽了一定的抚养教育义务,双方形成抚养关系,刘乙、刘丙对原告有赡养义务。综合考虑原告自身疾病、当地生活水平及赡养人情况后,霍城县人民法院作出刘乙、刘丙每人每月向李某某支付赡养费300元的判决。 此案主审法官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条件是继子女和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并接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 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条规定能否如上述案例中所判,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应当慎重考虑。上述案例中法官处理方式为:继子女是否享受过继父母的抚养教育,是其是否承担继父母赡养义务的前提。该处理方式合乎法律、情理,值得学习,但在离婚率日益增高的今天,应当慎重处理,以免使得子女赡养义务过重,引起群众不满。
(民二庭 吴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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