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札记—追加被执行人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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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14日 | ||
案情背景:申请执行人费县中粮油脂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中粮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中冠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9)鲁1325民初27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9)鲁1325执2586号。执行内容:被执行人中冠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中粮公司违约金124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负担诉讼费、保全费合计21230元,执行费14850元。 案件执行:执行中查明,中冠公司系于2018年1月2日注册成立的自然人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郁晓玲,认缴出资额300万元,法定代表人郁晓玲,其父郁友胜为公司监事。诉讼审理期间,2019年4月18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郁家存(身份证号37282419401010331X,系郁晓玲爷爷、郁友胜之父)。在本案判决于2019年11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的2019年11月1日,郁晓玲与郁家存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郁晓玲以每股一元价格转让给郁家存300万元公司全部股权,郁家存以货币方式于签订协议时一次性支付给郁晓玲,并于2019年12月11日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该公司股东变更为郁家存,认缴出资额仍为300万元。实际上,中冠公司原股东郁晓玲出资未到位即将股权全部转让给其爷爷郁家存,转让款300万元亦纯属虚构,并未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中冠公司经营场所与郁友胜的住所亦混同,公司财产只有一台花生米筛选机,并无可供执行财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郁家存年逾八旬,无力行使公司法人代表的职能,案件执行陷入困境。 有鉴于此,执行人员引导中粮公司采取追加中冠公司股东郁晓玲为被执行人的方式迂回执行。有道是聪明反被聪明误,股东郁晓玲这并不高明的股权转让闹剧在法律面前根本经不起推敲。当郁晓玲一家人收到费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送达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听证通知书时,立时傻了眼。知道最终逃脱不了履行判决的法律责任,只得乖乖的找到申请执行人中粮公司寻求和解。在即将举行听证时,当事人双方达成了中冠公司支付中粮公司45万元违约金的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至此,案件圆满执结。 执行启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到本案,中冠公司的原股东郁晓玲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并且将股东、法定代表人登记变更为不能正常行使职能的耄耋老人,实为利用有限公司的法人有限责任逃避公司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在出资不实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局杨宗锋团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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