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殷其才诉被告梁邱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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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21日 | ||
关键词 行政强制拆除 催告义务 公告 裁判要点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强制拆除行政行为之前,应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进行公告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且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份原告殷其才在费县梁邱镇张庄村西建设了涉案房屋。被告梁邱镇政府认为原告未经许可擅自建设的房屋系违法建筑,应予拆除,2019年11月15日组织工作人员将原告殷其才位于费县梁邱镇张庄村西强制拆除。原告遂诉至本院。 裁判结果 判决:确认被告费县梁邱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11月15日强制拆除原告殷其才房屋的行为违法。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仅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原告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而被告未向原告下达任何拆除手续,即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述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
(行政审判庭 徐梦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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