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江与被告贾某存相邻通行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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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1月16日 | ||
王某江与贾某存系东西院邻居,王某江西邻贾某新,东临贾某存。原贾某存院落前有东西方向生产、生活路一条,该路为一斜坡,王某江位于西面上坡,贾某存位于东面下坡。2017年,原、贾某存同时修建房子并负责各自院落前道路的整修,此后王某江出行一直经过贾某存院前。2020年5月18日,贾某存擅自将其院前路面下挖,导致与王某江相邻处路面出现路面断坡,王某江不能正常通行。王某江以排除妨碍纠纷起诉至本院。 【判决结果】贾某存停止侵害,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与王某江道路相邻处道路路面恢复至坡道坡度不大于15%。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王某江、贾某存系东西院邻居,王某江因出行不便向本院起诉,应属于相邻通行纠纷,王某江、贾某存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自2017年王某江、贾某存各自修建房屋及院前道路后,王某江生产生活通行一直经过贾某存院前,现贾某存以村内实施户户通工程为由,将其院前路面下挖,导致与王某江相邻处路面出现路面断坡,王某江不能正常通行,贾某存应当恢复原状,为王某江出行提供便利,但贾某存下挖路面,将其院前道路整平,是为以后进行路面硬化,让贾某存将下挖路面恢复至原状已无必要,本着方便生活的原则,以贾某存将其院前道路与王某江相邻处道路路面恢复至坡道坡度不大于15%为宜。
(费城法庭 狄烨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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