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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攀诉被告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撤销一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1月04日

   关键词  行政撤销 违反法定程序  

   裁判要点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要符合法定程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

   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攀其从王某平处受让涉案房屋一套。2012年2月22日,某县房产管理局为原告就涉案房屋办理了房产登记,颁发了房权证。房权证记载涉案房屋位于某林场院内,上下两层,建筑面积245.11㎡。2020年3月份,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原告涉案房屋大门上张贴没收通知,称对原告涉案房屋予以没收。后被告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又在原告涉案房屋大门上张贴同样内容的被诉没收通知。原告知悉后,于2020年9月28日以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为被告,向本院一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分别撤销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的没收通知。因其不符合行政诉讼应一案一行为原则,经本院释明,原告当庭撤回对被告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起诉,同意分案另诉,并于2021年3月15日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划局于2020年上半年对原告朱某攀涉案房屋作出的没收通知。

  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未履行调查、告知程序,即迳行作出没收通知并将其张贴在原告涉案房屋大门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述有关程序性规定,其行为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行政审判庭 翟秀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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