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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胡云腾大法官《办案五断》一文有感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1月11日

  法官断案都想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同样是断案,为何不同法官断案的效果却大相径庭?有的断案效果不仅能让当事人口服心服,也能让社会受众拍手称赞;而有的断案效果既可能使当事人感到像受了“二次伤害”,还可能引来社会上纷纷吐槽。究其原因,胡云腾大法官在《办案五断》一文中认为:法院的审判权本质上是判断权,法官办案被形象地称作“断案”。不同法官之所以判案的效果大相径庭,是法官对判断权把握的差别所致。法官要想断案断出好效果,需要做好事实、法律、价值、行为及相关案例等五个方面的分析与判断,虽然法官在判案时可能在自觉不自觉地运用着,但没有像胡云腾大法官分析的如此全面、透彻。这五个判断是: 

  1、事实判断:指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证据作出的判断。首先是事实证据是否全,这是对事实证据的数量要求;其次是证据是否为真,这是对事实证据的质量要求;第三是否有能够确凿无疑地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性证据—“铁证”。做好事实判断还要注意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冲突问题,如何选择,不同的法官会有不同判断。根据实现司法公正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的要求,法官判断事实问题需要既重视法庭证据展示的事实,又要关注案件实际存在的客观事实。

     2、法律判断:法律判断就是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进行评判。事实判断是解决纠纷存在与否,法律判断则是解决案件定性问题。就刑事案件而言,要先后依据刑事立法-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和指导性案例,如果系法定犯或者行政犯,还要依据国家相关行政法规等;民商事案件则按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交易习惯-公序良俗的顺序予以判断。

  3、价值判断:价值是司法裁判的灵魂和生命,也是司法获得公信和权威的必要元素,法官在断案时必须考虑社会公认的价值。法官必须正确理解法律的目的价值,做出的裁判是否符合社会公认的价值观念以及诉讼活动的本有价值。只有符合立法目的的裁判才是公正和公认的;“公平正义、真善美、尊重与保障人权”等人类社会长期形成的价值准则和共同理想具有普世性,践行并实现这些价值,法官责无旁贷;裁判必须有利于指引当事人理性诉讼、有利于引导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有利于促进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或规则意识、有助于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和可获得感,从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增强自治意识、提升自主解决矛盾纠纷的意识和能力。

  4、行为判断:当事人在案发过程中的行为及在诉讼活动中的行为均需予以评判。案发行为主要判断当事人的过错责任程度、性质、社会危害性等;诉讼行为主要判断当事人是否诚实诉讼、故意拖延程序、虚假陈述、认罪悔罪等,现行政策和法律将当事人的行为表现纳入评价范围,既是严格司法的需要,也是充分发挥司法功能的需要。

     5、案例判断:所谓案例判断,就是法官在断案时要参考相关指导性案例、上级法院的同类案例以及其他法院处理类似案例所形成的裁判规则。法官审判案件虽然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但作出裁判不能罔顾其他法官理解相关法律的观点和办案经验。这不仅能够解决相关案件的裁判难题,有利于形成统一的司法理念和裁判标准,也容易解决同案不同判的司法难题。

      就我本人感觉而言,我们法官判案时对于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的判断都能予以充分重视,虽然单纯地“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事实为小前提,然后确定规范性法律后果适用于这一事实为结论”的三段论式逻辑思维予以断案似乎没有任何问题,但判决是否契合社会公认价值,诉讼过程中法官是否对当事人积极的合法倡导行为与消极的违法不当行为予以正确评价甚至制裁,是否注意避免了裁判标准的异化等,确实也最能考验断案效果。因此,法官断案不仅仅是技术活,法官要注意对社会生活不同领域的认识与把握,积极追求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并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场进行价值判断,唯如此,断案才有好效果。

   

                              (刑一庭   杨宗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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